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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政策法規 > 正文

          金華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報告制度(試行)

          發布:2016-08-18 10:31:56 | 來源:金華市國資委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制度,規范報告行為,提高報告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市屬國有企業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金華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統一簡稱公司)的監事會及其成員。
              第三條  監事會及其成員應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需報告的有關事項及時提交市國資委。工作報告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工作報告分為定期報告和專項報告。
              第四條  工作報告按照保密工作要求設密級,監事會成員對報告事項要確保真實,相關內容可以要求企業予以核實,但報告中有關分析評價、意見建議等涉及保密要求的內容不得對外透露。
              第五條   工作報告向市國資委提交,由市國有企業監事和財務總監管理中心受市國資委授權統一受理。執行工作報告制度情況作為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業績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對公司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報告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章   定期報告
           
              第七條  定期報告分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于當年7月底前提交,年度報告于公司年度決算審計報告完成后的30天內提交。
              第八條  定期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監事會開展監督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公司資產運營和財務會計活動的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及分析;
              (三)公司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市國資委和董事會決議或決定的情況;
              (四)對公司財務和經營管理行為進行檢查的情況,以及評價和建議;
              (五)從監管角度,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建議;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九條  定期報告中反映的重大事項須另行專項報告。
              第十條  年度報告要求對第八條所列內容進行全面的報告。
           
          第三章   專項報告
           
              第十一條  專項報告一般為一事一報。對緊急、突發的重大事項,可以先口頭報告,再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  專項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經理人員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重大損失和違法違規行為;
              (二)開展專項調查、檢查工作的情況;
              (三)在監督檢查工作實踐中就某一問題形成的意見、建議;
              (四)監事會對董事會、經理層決議持不同意見的事項;
              (五)監事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重大損失指在公司法人資產范圍內、單項資產損失達50萬元以上的或后果嚴重的各類資產損失,主要包括:
              (一)公司改制、國有產權轉讓、置換等交易過程中造成的損失;
              (二)對外投資和工程項目遭受的損失;
              (三)因擔保等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造成的損失;
              (四)因證券、期貨等投資造成的重大損失;
              (五)不良資產造成的損失;
              (六)因產權糾紛經有關部門裁決后發生的損失;
              (七)因被詐騙、盜竊等原因造成的損失;
              (八)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損失。
              第十四條  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
              (一)因侵犯國家或其他主體的權益,受到司法機關追究的行為;
              (二)違反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財務會計工作中有重大弄虛作假的行為;
              (三)違法違規實施公司國有產權轉讓的行為;
              (四)違規從事證券、期貨、外匯買賣等高風險項目的行為;
              (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決策程序和決策權限的行為;
              (六)未按照規定建立內控制度,或雖建立了制度,但未按照制度規定進行操作的行為;
              (七)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隱瞞事實,阻撓專職監管人職責的行為;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章   報告處理
           
              第十五條  定期報告處理。市國有企業監事和財務總監管理中心收到報告后負責登記編號并審閱。定期報告報經市國資委領導閱示、相關處室閱知后由市國有企業監事和財務總監管理中心負責歸檔。定期報告反映的情況和問題,可視工作需要匯編印發或上報有關領導和部門參閱。
              第十六條  專項報告處理。市國有企業監事和財務總監管理中心收到報告后負責登記編號并提出處理意見送市國資委領導閱示。相關處室根據市國資委領導的批示精神具體辦理,辦理結果及時反饋給市國有企業監事和財務總監管理中心,必要時由市國有企業監事和財務總監管理中心負責反饋給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專項報告由市國有企業監事和財務總監管理中心負責歸檔。需要上報上級領導部門或市級有關部門的專項報告,按委有關公文處理規定報送和歸檔。
              有特殊要求的專項檢查工作所形成的專項報告,其處理流程根據市國資委領導意見辦理。
              第十七條  市國有企業監事和財務總監管理中心和相關處室應做好工作報告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應保密的內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由市國資委委派的市屬國有參股公司的監事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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